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正加速演进,数字经济快速崛起,知识、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技术要素市场化规模达到空前水平。世贸组织最新数据显示,2019年知识产权使用费全球进出口总规模达到8743.19亿美元,是2005年的2.5倍。技术要素的配置效率成为直接影响国家经济发展优势的关键。
加快发展技术要素市场,完善技术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是应对国内外创新竞争新态势、新格局,着眼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推进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强化科技战略支撑的重大战略举措。
2月25日,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洛阳电光设备研究所,航空工业集团光电专业特级技术专家羊毅(左)与团队成员在实验室做实验 李安 摄
技术要素与高标准市场体系的关系
所谓技术要素,是指在物质生产和价值创造中发挥关键性独立作用的科学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等。完善技术要素市场化配置是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的内在要求。
实现技术要素高效配置是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的战略使命。技术要素市场化改革为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带来内生动力。发展完善技术要素市场,对现有市场体系提出了更高要求,例如需要更加健全的产权保护制度,更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更为成熟的劳动力、资本要素市场以及更加包容的市场监管。此外,由于市场管理与创新管理的部门分割,技术要素市场化改革必然要求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要着力解决深层次的体制机制障碍、更加有效地统筹市场体系与创新体系的关系、协调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
发展技术要素市场是我国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的难点和亮点。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健全、技术和专利市场发展滞后,是制约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的关键瓶颈。只有严格保护知识产权,才能完善现代产权制度、深化要素市场化改革,促进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技术要素市场化改革面临的体制机制挑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技术市场完成了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经历了从商品市场到要素市场、从单一市场到融合市场的重大发展,技术要素市场化活动表现强劲。但也应看到,与其他生产要素市场化水平相比,技术市场在创新资源配置全局中的作用仍不突出,技术要素市场化程度总体仍然不高,制约技术要素市场化的体制机制障碍仍然存在。
一是保障市场作用发挥的宏观管理体制仍不健全。技术要素市场化改革缺乏顶层设计和实施路线图。科技领域法律政策中,重行政导向、轻市场配置,政府购买社会服务、PPP模式、创新券等市场化工具使用不足。科技计划等行政手段仍是创新资源配置的主渠道,市场作用有限。技术要素市场化改革长期被局限于科技成果转化环节,技术要素市场被简化为科技成果转化甚至是技术转移的市场机制和交易场所,重技术商品化、货币化,轻要素权利化、资本化。在凝练提出重大科研选题、改革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制度、建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新型**制、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解决“卡脖子”等重大问题中技术要素市场作用缺位。
二是技术权属“双轨制”制约技术要素市场化。知识产权是技术要素的合法性基础,公平取得知识产权是技术要素市场化的“第一公里”。为适应国际接轨要求,我国专利法于2000年第二次修订,全面删除了涉及所有制形式区分的规定。但在科技成果行政管理体制中,依法取得知识产权的事业单位仍然受制于国有资产管理和科技成果转化行政审批,难以像其他权利人一样依法自主行使知识产权获得合法收益。
三是事业单位改革滞后影响体制内创新主体参与市场化。科研事业单位自主权不足、治理结构法人化滞后,与体制内创新主体市场角色不明、利益冲突回避机制缺位的问题并存。一方面,科研机构的市场权利、政府权力与管理权限不分,行政化的机构治理结构,使得其无法完全自主应对市场化带来的风险与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对承担特殊公共职能乃至国家使命的国家科研机构参与市场化活动,“促进有余、规范不足”。缺乏基本的市场利益冲突回避制度,底线规则过于原则。
四是技术市场建设基础分散、市场要素配置能力不强。一方面,技术市场统一开放程度整体不高,存在根据行政管理归口,重复、分散建设技术市场、知识产权市场、技术产权市场的情况,技术要素市场化存在一定程度的区域封锁和行业壁垒。另一方面,技术市场在相当程度上独立于其他市场体系之外,更强调技术要素的技术性,而忽视市场规则体系、准入标准、基础设施和交易服务资源的共性,缺乏整合利用其他市场优势的能力,使其他要素市场参与或服务技术要素市场化存在体制机制障碍,阻碍了市场化机制促进创新链、资本链、产业链融合作用的发挥。
2月24日,清华大学天津高端装备研究院润滑与摩擦检测中心,工作人员在设置高温摩擦磨损试验机参数,用来测试润滑介质承载能力 孙凡越 摄
统筹推进技术要素市场化改革的制度重点
加快推进技术要素市场化改革,应当清醒认识改革的基础性、系统性和复杂性,以健全升级市场化配置法治保障为突破口,破除制约市场体系与创新体系协同融合的观念、制度障碍和体制机制堵点,合力推动改革从解决科技成果转化“最后一公里”,转向破解“谁来驱动创新”的体制机制难题。
一是保证民法典、专利法等基本法律在创新领域有效实施。坚持市场主体地位平等,坚持知识产权大保护、严保护、同保护,全面清理对不同所有制技术产权区别对待的规章、政策性文件和相关管理制度。强化科技政策、创新政策公平竞争审查,细化应纳入公平竞争审查范围的政策措施及其类型;落实知识产权归属约定优先、权利流转市场决定原则,准确理解职务科技成果产权制度改革的法律机制。职务科技成果产权改革的核心,是要通过科技成果权益实际控制从“行政主体”转为“市场主体”,继续推动事业单位和公共财政投资形成的创新产出从“行政控制资源”向“市场配置资源”转变,在体制内落实“谁创造谁拥有”的技术要素初始分配原则。
二是健全市场化配置的科技法律体系。建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中,明确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作为构建国家创新体系的基本原则,修改调整现行技术市场条文规定,建立技术要素市场化信用规则,统一全国技术市场行政监管事权、优化市场执法权配置。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第二十章规定,全面修订《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及地方技术市场条例,推行技术合同事项告知承诺制,技术合同认定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取消对合同效力、约定成果数量的行政性审查,加强虚假交易、虚假承诺失信联合惩戒,配合税务部门严厉打击利用虚假技术合同登记骗取税收优惠的违法行为。
三是建立国家取得科技成果权利的法定机制。根据国家投资的法律性质,原则上实行“委托研发成果国家所有、资助研发成果承担者所有”的权属分配制度。对于依法由国家所有的科技成果,根据成果保护或实施的客观需要,授权国务院科技或财政部门代表国家以机关法人身份依法申请专利权,申请批准后将该专利权列为国有专利权,由授权部门代表国家行使该专利权管理职责。同时,强化项目承担者依法及时向资助机关披露项目发明、报告实施情况的法定义务,实行“未披露不赋权、未报告停赋权”。理顺国家介入权、强制许可、指定实施的法律适用关系,健全维护国家安全和重大社会利益的科技成果特别实施制度。研究单独制定国有科技成果管理和运用的专门规范,规范国有科技成果知识产权保护,强化以普通许可方式实施利用国有科技成果,明确国有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处置规则。
四是完善特殊技术要素市场化的配套制度。改革事业单位科技成果国资制度。推动从“管资产”向“管资本”调整,取消将事业单位科技成果纳入国资管制,强化对以知识产权出资形成企业股权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取得收益的国资监管;健全特殊科技成果市场化配套政策。建立国有科技成果、财政资助科技成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科技成果统一信息公示机制,完善国有科技成果、财政资助科技成果专利权、股权特殊标注规则,推动财政资助科技成果、国有企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专利权实施开放许可、优先境内实施与市场化;健全知识产权出资法律规则。在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中,健全以知识产权收益出资的新制度安排,完善知识产权出资公示和权利标注制度,细化知识产权出资形成股权的质押融资规则。
五是建立符合法人治理现代化、有利于要素市场化的院所制度。通过部门规章、机构章程等法律性文件固化“政府-事业单位”治理关系,明确高校院所使命定位,制定市场化活动负面清单、事权划分方案和利益冲突回避制度,通过理事会等法人治理形式保障其依法履行公共职能、社会责任和国家使命,减少上级部门对机构运行具体事务的直接管理,维护其法人独立地位,赋予高校院所在科研、人事、财务、薪酬等方面更大的法人自主权和责任。取消知识产权申请授权实施的补贴性质奖励,取消对相关单位及其科技人员科技成果转化经济收益定量定性考核评价,扭转转化收益奖酬分配中转化人员不公平待遇倾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