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目前的位置: 首页» 关于我们» 资料下载

专利费用缴纳

一、费用查询途径及方法

1.网络查询

缴费人可以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www.cnipa.gov.cn,点击“政务服务平台”,选择“专利检索查询”,使用电子申请注册用户查询入口或公众查询入口进入“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平台查询应缴费用和已缴费用情况。

2.电话查询

电话查询时应提供申请号或专利号。

中国国家申请:010—62356655

PCT国际申请国际阶段:010—62088476

PCT国际申请国家阶段:010—62088300

3.现场查询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大厅及各地方代办处设有费用查询服务台,可为缴费人在缴费当天现场查询应缴费用种类、金额和缴费期限,查询时应现场填写或提前准备缴费清单。

二、缴费方式

1.网上缴费

电子申请注册用户,可以通过登录中国专利电子申请网(http://cponline.cnipa.gov.cn)使用网上缴费系统缴纳专利费用。其中个人用户可使用银行卡支付方式,专利代理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用户可以使用对公账户支付方式。网上缴费的缴费日以网上缴费系统收到的支付平台反馈的实际支付时间所对应的日期来确定。

2.银行/邮局汇款转账

缴费人可以通过银行或邮局汇付专利费用。通过银行或邮局汇付专利费用时,应当在汇款单附言栏中写明正确的申请号(或专利号)及费用名称(或简称)。为保证缴费人能够及时获取电子票据,银行或邮局汇款后,应通过专利缴费信息补充及管理系统(http://fee.cnipa.gov.cn)提供电子邮箱及手机号信息。

费用不得直接邮寄到专利局受理处或者专利局其他部门或者审查员个人。

缴费人通过银行或邮局汇付的,如果未在汇款时注明上述必要信息,可以在汇款当天最迟不超过汇款次日补充缴费信息,补充缴费信息的方式如下:登录专利缴费信息网上补充及管理系统(http://fee.cnipa.gov.cn)进行缴费信息的补充;发送电子邮件补充缴费信息。补充完整缴费信息的,以补充完整缴费信息日为缴费日。因逾期补充缴费信息或补充信息不符合规定,造成汇款被退回或暂时存入专利收费账户(以下简称暂存)的,视为未缴纳费用。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银行汇付: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知春路支行

户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帐号:7111710182600166032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邮局汇付:

收款人姓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费处

商户客户号:110000860(代替地址邮编)

专利费用管理处电子邮箱shoufeichu@cnipa.gov.cn。

3.专利局面交

缴费人可以直接前往专利局受理服务大厅的收费窗口缴纳专利费用,以当天缴费的日期为缴费日。

专利局受理服务大厅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4.代办处面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在全国34个城市设有专利代办处,缴费人可根据属地就近选择代办处进行缴费。

各代办处地址信息,银行、邮局账户信息以及联系电话等信息可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的相应页面进行查询。

因缴费人信息填写不完整或者不准确,造成费用不能退回或者退款无人接收的,费用入暂存。费用入暂存的,视为未办理缴费手续。

特别说明的是,PCT国际阶段费用的缴费方式为网上缴费、银行汇款和专利局面交。不接受邮局汇款和代办处面交。

三、收费票据的开具

根据《财政部关于全面推开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财综[2018]62号)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三九四号)要求,专利收费将由财政部统一开具电子票据,电子票据的效力与纸质票据的效力相同。

1.窗口面交现金和刷卡缴费的,依据缴费人在缴费清单上填写的收据抬头开具;窗口面交支票缴费的,依据支票上财务专用章所列单位名称开具;

2.银行汇款缴费的,依据汇款人账户名称开具,若缴费人提供补充缴费信息的,以补充缴费信息中指明的收据抬头开具;

3.邮局汇款缴费的,依据汇款人姓名开具,若缴费人提供补充缴费信息的,以补充缴费信息中指明的收据抬头开具;

4.网上缴费系统缴费的,依据缴费人填写的收据抬头开具。

四、收费电子票据的查询和获取

缴费人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获取电子票据。

1.电子票据交付服务系统(http://pjonline.cnipa.gov.cn)

缴费人可登录电子票据交付服务系统,通过取票码查询取票;也可根据不同缴费方式的查询条件查询后取票;使用电子申请注册用户登录电子票据交付服务系统的,其在电子申请网在线支付的费用电子票据将自动归集到电子票据交付服务系统下的相应账户。

2.电子票夹小程序缴费人可在支付宝、微信电子票夹小程序中使用取票码查询、下载电子票据;缴费人以缴费时填写的手机号码为账号登录支付宝、微信电子票夹小程序时,可在“我的票夹”中直接获取相关电子票据。

获取电子票据服务指南及相关系统的使用指导详见文末附件。

五、退款

1.审查部门退款

缴费人多缴、重缴、错缴的专利费用,可以自缴费之日起三年内,提出退款请求。提出退款请求的,应提交意见陈述书(关于费用),并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收费电子票据或收费收据复印件、邮局或银行出具的汇款凭证等证明文件。提供邮局或银行的证明应当是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供经出具部门加盖公章确认的或经公证的复印件。

对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答复期限届满前(已提交答复意见的除外),主动申请撤回的,可以请求退还50%的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2.出暂存退款或确认收入

缴费人所缴款项因费用汇单字迹不清或者缺少必要缴费信息造成既不能开出收据又不能退款的,该款项将入暂存。经缴费人补充必要缴费信息的,专利费用管理处(或代办处)做出暂存处理,开出收据,确认收入。缴费人要求退款的,可通过邮件或信函提供退款信息和缴款凭证复印件,出暂存退款请求应当自缴费日起三年内提出。

3.未成功提供申请号(或专利号)汇款的原路退回

费用通过邮局或银行汇付,未成功提供申请号(或专利号)的,费用原路退回。费用退回的,视为未办理缴费手续。

邮局汇付原路退回周期较长,缴费人可耐心等待,必要时可拨打咨询电话010-62356655进行查询。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